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
原告光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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