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66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六九號
聲請人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碧蓮 代理人 高啟順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松江分│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貳拾柒萬捌仟叁佰│AQ0二三五三三││││ 司詹碧蓮 │行││零柒元│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