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二三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四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黃炳縉法官孫曉青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二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叁萬元│AB一八0一九九││││限公司││││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