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騰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騰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騰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2年7月11日│102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633號│第21481號│││││││├───┬────┼──────────┼──────────┼──────────┤││││││││法院│新北地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4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1日│104年3月17日││├───┼────┼──────────┼──────────┼──────────┤││││││││法院│新北地院│本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94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01日│104年04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