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569號債權人東方新都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瑞 債務人 何紹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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