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許名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65,020元│民國95年9月6日│8.9%│自民國94年1月22日起│年利率0.89%││││││至民國94年7月21日止││││││├──────────┼──────────┤│││││自民國94年7月22日起│年利率1.78%││││││至清償日止││├──┼───────┼─────────┼─────┼──────────┼──────────┤│002│44,929元│民國95年4月1日│12%│自民國94年1月22日起│年利率1.2%││││││至民國94年7月21日止││││││├──────────┼──────────┤│││││自民國94年7月22日起│年利率2.4%││││││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