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99號聲請人 夏鈺雯 相對人友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明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八月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
7年8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新臺幣(下同)29,190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年8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29,190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107年4月份工資541元、107年
5月份工資11,000元、資遣費7,649元、10日預告工資10,000元)之和解條件。⒊上述和解金款項29,190元,對造人應於107年9月21日(星期五)一次全額匯入申請人帳戶內,戶名:夏鈺雯國泰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⒋對造人依約履行後,雙方願意拋棄勞資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之一切權利,且日後不再為任何法律上之主張、請求或申訴,包含民、刑事訴訟及行政權利。⒌雙方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惟相對人未依約按期履行,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國泰銀行新泰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29,19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