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上訴人丙○○部分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人並應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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