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伍萬玖仟貳佰零伍│0000000│││││行││元│││├─┼─────────┼─────────┼───────────┼────────┼────────┼──┤│2│甲○○│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陸萬 壹仟叁佰捌拾│0000000│││││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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