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告 黎宗男
黎宗鑫 黎宗智 黎新發 前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 律師被告 黎錦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 黎清水 之子女之戶籍謄本、 黎木生 、 黎綢 、 黎有德 、 黎守英 、 黎林罕 、 黎蔡葉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