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4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蔡佳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
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80萬元,被告之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並非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