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育雄選任辯護人劉琦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育雄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依晴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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