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0號原告鈺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吳光禾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3,
880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