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749號聲請人 范賢明
一、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陳明本件聲請意旨。
㈡提出聲請人及同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㈣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蓋「印鑑章」。
㈤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遺產清冊(各欄位均須填寫,該欄位無
此項財產者,應填寫「無」,不清楚有無此項財產者,應填寫「不詳」)㈥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包含一、二、三、四順位
繼承人應填寫姓名及存歿情形,如無,應記載無。)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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