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705號聲請人 邱咏媛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被繼承人 邱義男 於98年6月19日死亡, 臺端 於110年4月
15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之3個月期限。臺端主張係於110年4月12日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