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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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358號
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8號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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