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山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基電信
)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
㈠、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山基電信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㈡、另亦未檢附以山基電信所在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各
為送達後之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前
述資料,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