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803號
原 告 林壹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