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13號聲請人受刑人 陳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俊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3年10月、3年6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585號審理時撤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9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3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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