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114號聲請人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代理人 王秋滿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記載「財團法人天主教台北教區」,應更正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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