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1233號債權人乙○○○
之1號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6年9月19日出境國外並為戶籍遷出登記,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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