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因99年度訴字第13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74,
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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