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6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李建興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郭麗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6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李建興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