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9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陸忻怡
法定代理人陸忻怡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蔡伯周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下午2點47分在台北簡易庭第2法庭續行訴訟。被告即反訴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3,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逕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