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9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陸忻怡

十十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陸忻怡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蔡伯周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下午2點47分在台北簡易庭第2法庭續行訴訟。被告即反訴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3,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逕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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