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7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李禹靚
李步雲
被 告 陳福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陳報已與被告達成協議,本
院認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