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附表編號1至2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9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6至12之罪,前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受刑人所受酌減刑度之利益等情狀,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之罰金,當然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以晄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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