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16號原告 宋宗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賢吉 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