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27號原告 林永鍾
彭建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邱南嫣 律師被告 王玉珊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 律師被告 王志誠
王偉哲 宏瑋 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瑞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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