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84號
原 告 陳玉萍
訴訟代理人 陳慶哲
被 告 范振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109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