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99號
原   告  吳愫愫
       李光歷
       吳素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吳
愫愫、李光歷、吳素秋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450,000元、50,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4,850元、1,0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各
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分別補繳500元、4,350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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