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67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95年2月8日以竹監新四字第裁51-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處罰鍰新臺幣貳仟柒佰元,並記違規點數叁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定有明文,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第1目規定「圓形紅燈」之行車管制號誌,係表示禁止車輛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如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又小型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者處2,700元罰緩、並記違規點數3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規定甚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9日上午8時5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竹市○○路○○○巷口處,有闖紅燈之違規事由,經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警員依據採證照片填掣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逕行舉發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異議人於應到案期限內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確有前述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遂於95年2月8日以竹監新四字第裁51-E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千7百元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於94年11月9日上午8時5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竹市○○路(龍泉寺)交岔路口時,因尖峰時段無法左轉,因而被自動照相儀器查獲,異議人認為路口設計不良,希望有現場改良之事宜,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於94年11月9日上午8時5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竹市○○路○○○巷口處闖紅燈,經該路口之微電腦自動測高速照相設備拍照存證,為警逕行舉發等事實,有上開舉發單、採證照片2幀在卷可證。
(二)另核對志伸股份有限公司之「微電腦闖紅燈測速照相說明」後,可解讀採證照片內容為:⑴第1幀照片:最上面第1行為「2005年11月9日8時59分」、左邊第1行為「第1車道、黃燈亮起2.9秒後開始亮紅燈」、左邊第2行為「違規相片序號283」。中間綠色部分為違規地點、該路段限速為時速50公里。右邊第1行為「紅燈亮起1.1秒時該車位置」、右邊第2行為「路口編號1653」。⑵第2幀照片:最上面第1行為「2005年11月9日8時59分」、左邊第1行為「第1車道、黃燈亮起2.9秒後開始亮紅燈」、左邊第2行為「違規相片序號283」。中間綠色部分為違規地點、該路段限速為時速50公里。右邊第1行為「紅燈亮起3.9秒時該車位置」、右邊第2行為「該車車速為時速32公里」。參以照片上行駛第1車道之車輛,確係異議人所有之車號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是認異議人於舉發時地,於紅燈亮起1.1秒時,闖越該路口,並於紅燈亮起3.9秒時,仍以時速32公里之速度前行,應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於上揭時地駕駛上開自小客車在前述交岔路口闖紅燈,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2千7百元,固非無據。惟查,本件汽車駕駛人,駕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除應處以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外,並應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違規點數3點,是本件異議人之異議雖無理由,然原處分機關疏未援引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記違規點數3點,原處分亦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2千7百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民國94年12月28日):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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