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96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信用卡,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信用卡壹張、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參枚及其複印部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起訴書事實: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見「小兵立大功」報紙所刊登之快速辦卡廣告後,遂撥打廣告上所留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陳 」之男子聯絡,雙方約定於同年四月一日凌晨二時許,在臺南市○○路中國城戲院前見面。詎甲○○與「小陳」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小陳」提供偽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與被害人丙○○所持之信用卡同號),連續於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偽造信用卡刷卡購物消費,並在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之持卡人簽名處,以偽簽「 李志 祥」署名之方式施以詐術,交給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均陷於錯誤,誤認甲○○及「小陳」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者,而提供財物消費,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各該特約商店及丙○○。嗣甲○○於附表編號4之時間、地點刷卡消費時,經店員發現信用卡卡號與持卡人資料不符而報警處理,始未能得逞,並查扣偽造之信用卡一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偽造「 李志祥 」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綽號「小陳」之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與未遂等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連續行使偽造信用卡、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尚屬輕微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四、末查,本件偽造之信用卡一張及偽造之「李志祥」署名共三枚與署名之複印部分,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分別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式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201-1條①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
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②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
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9條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②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行為│時間│地點│特約商│購買物品│價值│偽造│備註││號│人│││店名稱││(新│之「│││││││││臺幣│李志│││││││││)│祥」││││││││││署名││├─┼──┼───┼───┼───┼────┼──┼──┼──┤│1│小陳│95年4│臺南市│桂安加│汽油│300│1枚│既遂││││月1日│西區成│油站││元││││││下午2│功路36│││││││││時4分│5號│││││││││許│││││││├─┼──┼───┼───┼───┼────┼──┼──┼──┤│2│ 李昆 │95年4│臺南縣│特力翠│空氣清淨│14,│1枚│既遂│││遠│月1日│仁德鄉│豐股份│機2臺、│646││││││下午2│中山路│有限公│3M58度│元││││││時35│799號│司│博視燈1│││││││分許│││台、大同││││││││││負離子清││││││││││淨健康塔││││││││││扇1台││││││││││││││├─┼──┼───┼───┼───┼────┼──┼──┼──┤│3│李昆│95年4│臺南縣│特力和│空氣清淨│14,│1枚│既遂│││遠│月1日│仁德鄉│樂股份│機3台、│584││││││下午2│中山路│有限公│北日本起│元││││││時57│779號│司臺南│士夾心餅│││││││分許││仁德分│2包│││││││││公司│││││├─┼──┼───┼───┼───┼────┼──┼──┼──┤│4│李昆│95年4│臺南縣│家福股│SONYDSC│13,│無│未遂│││遠│月1日│仁德鄉│份有限│-T型數│280││││││下午3│中山路│公司臺│位相機1│元││││││時25│711號│南仁德│台│││││││分許││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