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一號
聲請人 石逢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木柵九信分社│台灣省合作金庫營業│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貳萬貳仟陸佰貳拾│0000000│││││部│││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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