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醫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上字第12號上訴人 易善穠 輔佐人 張先中 被上訴人 陳冠任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蔡學莊 郭盈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