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辛凱平(原名辛昊直)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辛凱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辛凱平(原名辛昊直)前犯毒品危害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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