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軍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軍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軍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恆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國恆因妨害性自主─軍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軍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360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