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33號1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請提出95年8月至97年3月之租約。
聲請前2年內有何人接濟生活?其姓名、地址、電話、接濟金
額?是否應補列為債權人?有無兄弟姐妹或其他扶養(父母)義務人?如有,其姓名、地
址、與受扶養人關係及2年內平均收入?請重新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95年8月至97年7月為期
,97年1~7月收入,含各類獎金及收入在內,不以國稅局資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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