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北縣原居臺北縣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6月4日上午5時30分死亡,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死亡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報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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