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38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揚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
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5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並於109年5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 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