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之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第679號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永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24號簡易判決於101年3月15日及101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於101年7月20日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書於附表誤將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日期載為101年7月30日,應予更正。上開罪刑,因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依法亦不得易科罰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應合併執行,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表:受刑人黃永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民國,下│及案號├──┬─────┬────┼──┬─────┬────┤││號│││同)││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00年11月1│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簡│100年3月│臺灣│101年度簡│101年4月│彰化地檢│││害防制│5月。│6日│0年度毒偵│彰化│字第424號│15日│彰化│字第424號│3日│101年度│││條例│││字第2173號│地方│││地方│││執字第17│││││││法院│││法院│││47號││││││││││││││├─┼───┼────┼─────┼─────┼──┼─────┼────┼──┼─────┼────┼────┤│2│槍砲彈│有期徒刑│100年10月1│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訴│101年7月│臺灣│101年度訴│101年8月│彰化地檢│││藥刀械│4年6月,│5日至101年│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53號│20日│彰化│字第153號│14日│101年度│││管制條│併科新臺│1月16日│第1353號│地方│││地方│││執字第38│││例│幣150000│││法院│││法院│││09號││││元。││││││││││├─┼───┼────┼─────┼─────┼──┼─────┼────┼──┼─────┼────┼────┤│3│妨害自│有期徒刑│100年10月3│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訴│101年7月│臺灣│101年度訴│101年8月│彰化地檢│││由│1年。│1日至100年│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53號│20日│彰化│字第153號│14日│101年度│││││11月2日│第1353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3809號││││││││││││││├─┼───┼────┼─────┼─────┼──┼─────┼────┼──┼─────┼────┼────┤│4│偽造文│有期徒刑│100年11月1│彰化地檢10│臺灣│101年度訴│101年7月│臺灣│101年度訴│101年8月│彰化地檢│││書│3月。│14日或15日│1年度偵字│彰化│字第153號│20日│彰化│字第153號│14日│101年度││││││第1353號│地方│││地方│││執字第38│││││││法院│││法院│││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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