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碧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新臺幣3,329元利息之計算期間、利率。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碧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新臺幣3,329元利息之計算期間、利率。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