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四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許擇本 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萬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等三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玖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四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伍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送達郵費│陸佰零捌元│不含退郵柒佰捌拾陸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玖拾元│包含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言│││公示送達登報費│叁仟貳佰肆拾元│詞辯論通知書│├───┴─────────┼────────────┼────────────┤│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總計│陸萬壹仟伍佰玖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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