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零捌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五三五號)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二‧一二二公克,驗餘淨重二‧○八九八公克,確屬安非他命,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五三五號)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二‧一二二公克、驗餘淨重二‧○八九八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87)綱得字第一五二五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除鑑析用罄者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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