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八七號
原告鉉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喬合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零貳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柒仟叁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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