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53號聲請人 李昭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李慶盛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里○○巷00號)於104年9月18日死亡,聲請人業已於104年10月20日聲明拋棄繼承,嗣聲請人收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之遺產稅催報通知書,惟被繼承人李慶盛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乃利害關係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定任被繼承人李慶盛之遺產管理人云云。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本院104年12月7日屏院勝家親字第104司繼1285號函、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通知單、遺產稅催報通知書等件為證,惟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遺產現況、聲請人有何利害關係等項,均未敘明,亦無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參酌,顯不合程式,自難謂為合法。嗣本院於105年3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遺產現況、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業於105年3月17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上開通知、送達證書、收狀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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