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相對人 潘秀鳳 相對人陳 婉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德成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德成於民國(下同)83年7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利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被繼承人陳德成於90年7月9日邀關係人 沈阿福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90年7月9日至110年7月9日止,被繼承人陳德成又於104年6月9日邀關係人 潘嘉翎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6月9日至119年7月9日止,詎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889,83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又被繼承人陳德成業已於104年12月3日死亡,聲請人遂以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即繼承人潘秀鳳、 陳婉勻 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信用合作社變更登記證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二件、放款指標利率查詢二件、戶籍謄本六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函一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5年12月1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7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圍│├──┼───┼────┼───┼───┼────┼─┼──┼──┼────┼─────┼─────────┤│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建│││9.00│全部│潘秀鳳(2分之1)、陳│││││││2││││││婉勻(2分之1)│├──┼───┼────┼───┼───┼────┼─┼──┼──┼────┼─────┼─────────┤│002│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建│││69.00│全部│潘秀鳳(2分之1)、陳│││││││3││││││婉勻(2分之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74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及用途│││圍││├──┼───┼─────┼────┼────┼─────┼───┼───┼───┼────┼───┼────────┤│001│00729│花蓮縣花蓮│德安段11│住商用、│一層35.02│94.42│││平方公尺│全部│潘秀鳳(2分之1)、│││-000│市○○○街│12-0002│鋼筋混凝│二層47.21││││││陳婉勻(2分之1)││││223巷47號│、1123-0│土加強磚│騎樓12.19│││││││││││003地號│造、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