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丁文洲 相對人 羅德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德志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羅德志邀關係人 方瓊茹 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3月25日簽立貸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31日至114年3月31日,詎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544,374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貸款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民事委任書二件、戶籍謄本二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5年12月2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圍│├──┼───┼────┼───┼───┼────┼─┼──┼──┼────┼─────┼─────────┤│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建│││171.00│全部│羅德志(10000分之│││││││0││││││1038)│└──┴───┴────┴───┴───┴────┴─┴──┴──┴────┴─────┴─────────┘┌──────────────────────────────────────────────────────────┐│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81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及用途│││圍││├──┼───┼─────┼────┼────┼─────┼───┼───┼───┼────┼───┼────────┤│001│02208-│花蓮縣吉安│自強段04│住家用、│二層46.83│46.83│陽台│3.66│平方公尺│全部│羅德志(全部)│││0○○○鄉○○○街│59-0000│鋼筋混凝│││雨遮│3.88│││││││93號二樓之│地號│土造、5│││││││││││二││層││││││││└──┴───┴─────┴────┴────┴─────┴───┴───┴───┴────┴───┴────────┘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號面積:86.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