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 楊仁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民國104年12月1日整理資料時發現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伊並刊登於105年1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5年
1月30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太平洋日報,迄至105年6月30日為止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1│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E-0000000~000│股票│2│20000│├─┼──────────┼─────────┼──┼──┼───┤│2│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E-000000~0000│股票│4│40000│├─┼──────────┼─────────┼──┼──┼───┤│3│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000│股票│4│4000│├─┼──────────┼─────────┼──┼──┼───┤│4│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000│股票│4│4000│├─┼──────────┼─────────┼──┼──┼───┤│5│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000│股票│7│7000│├─┼──────────┼─────────┼──┼──┼───┤│6│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股票│1│1000│├─┼──────────┼─────────┼──┼──┼───┤│7│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股票│1│1000│├─┼──────────┼─────────┼──┼──┼───┤│8│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00│股票│5│5000│├─┼──────────┼─────────┼──┼──┼───┤│9│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00│股票│2│2000│├─┼──────────┼─────────┼──┼──┼───┤││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00│股票│8│8000│├─┼──────────┼─────────┼──┼──┼───┤││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股票│1│272│├─┼──────────┼─────────┼──┼──┼───┤││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股票│1│486│├─┼──────────┼─────────┼──┼──┼───┤││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股票│1│207│├─┼──────────┼─────────┼──┼──┼───┤││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股票│1│819│├─┼──────────┼─────────┼──┼──┼───┤││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股票│1│13│├─┼──────────┼─────────┼──┼──┼───┤││力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股票│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