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一四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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