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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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十六時三十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屏東市往墾丁方向沿台二十六線公
路行駛,行經龍峰寺路口欲左轉時,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不得搶先左
轉,竟貿然左轉,致撞及對向行駛之原告所騎乘之車牌0000000號機車,
將原告撞得左膝部挫傷、右腕關節骨折。原告是補習老師,每補一小時三百元,
平時一天補習十小時所得計算每月九萬元。自原告被撞傷後,無法工作,每月損
失九萬元連續五個月損失四十五萬元。機車被撞毀修理一萬二千